风险警示——远离非法售卖“原始股”活动
《证券法》规定,公开发行证券,必须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,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。未经依法注册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。同时,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应当依照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》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。
近期,部分企业通过召开论坛、说明会的方式,以“境外上市”等为名,诱导公众“购买原始股以实现财富快速增长”,涉嫌擅自发行股票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诈骗等。提醒广大投资者,远离非法发行或转让“原始股”活动,以免遭受财产损失。